近期,国内颁布多项国际贸易投资政策和法令,这些新规定已经或即将开始生效实施。进口许可、通关便利、贸易救济、产品检疫、外国投资等方面均有涉及。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四次排除延期清单公布
根据《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7号),对美加征关税商品第十二次排除延期清单将于2024年4月30日到期。关税税则委员会按程序决定,对相关商品延长排除期限。自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对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5月1日起,我国将对厄瓜多尔实施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
经中国、厄瓜多尔两国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将于2024年5月1日起相互生效实施。为履行《协定》关税减让有关承诺,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5月1日起,对原产于厄瓜多尔的部分进口货物按《协定》实施协定税率。
5月1日起,将实施海关商品归类、价格和原产地预裁定展期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实施海关预裁定展期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进一步明确了预裁定工作相关要求。相关政策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5月28日起,中格互免签证协定生效
中格互免持普通护照人员签证的协定将于5月28日正式生效。根据协定,持有效的格鲁吉亚普通护照或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在缔约另一方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单次停留不超过30日,每180日累计停留不超过90日,免办签证。
贸易外汇业务管理进一步优化
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贸易外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推出新举措优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流程,进一步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主要包括优化“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贸易收支手续、放宽货物贸易特殊退汇免于登记业务权限等。
海关新增17条便利措施促进外贸质升量稳
为进一步发挥海关信用管理职能作用,持续提升高级认证企业(AEO企业)获得感,更好服务外贸质升量稳,海关总署决定在原有管理措施基础上,向高级认证企业实施17条便利措施。
对美国两家公司采取反制措施
4月11日,外交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参与向中国台湾地区出售武器的美国通用原子航空系统公司、通用动力陆地系统公司等相关《反制清单》列明的企业采取以下反制措施:一、冻结在我国境内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各类财产;二、对高级管理人员不予签发签证、不准入境;自2024年4月11日起施行。
对美国进口的丙酸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4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存在倾销,国内丙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决定采用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4年4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丙酸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金。
对台湾地区聚碳酸酯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4月19日发布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终裁定的公告(2024年第13号),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4年4月20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9.0%-22.4%。
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4月18日,海关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管理措施的公告》(公告〔2024〕44号),自2024年7月1日起,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区外加工贸易食糖的管理措施予以调整。
关税法获通过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4月26日表决通过了关税法,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关税法保持现行关税税制基本稳定、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
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2024年第36号指出,为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海关总署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管理”项下上线“企业稽核查(主动披露)”功能模块,企业可以通过该功能模块签收文书、提交主动披露申请及相关材料等,并接收海关办理情况的反馈。
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获准输华
4月10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2024年第40号,即日起,允许巴基斯坦部分区域水牛胚胎输华。
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获准输华
4月10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乌拉圭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第39号),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乌拉圭野生水产品进口。
智利扁桃仁获准输华
4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智利扁桃仁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4〕第42号),即日起,允许符合要求的智利扁桃仁产品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