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介绍,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加强食品计划指南》中将 “食品”定义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的不会使消费者健康受到损害的一种担保”。
所谓“担保”,是经济行为中的一种承诺,由于“担保”通常由第三方提供,因此,它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硬约束。由于食品具有“信用品”的消费特征,也就是说,消费者在亲身食用后无法了解关于食品的所有信息,如农药兽药残留指标、重金属含量指标,或者是否使用工业明胶等,因此,WHO强调“食品”,其实也是食品用途不会伤害消费者健康的一种“担保”。
为了避免信息不对称有可能导致的市场混乱,以及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害,WHO所说的“食品”,实践中主要以食品责任保险提供的信用为主要形式。1996年,发布《质量振兴纲
要》,明确提出:“推行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实行新型的质量和监督机制”。
为了尽快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符合食品利益机理及规律的、新型的我国食品监督机制,刘智提出八方面建议,其中首先应抓住食品的责任人——企业,使食品生产企业真正承担起社会责任,对违法违规生产、危害消费者健康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重症必用猛药”。刘智说,经验表明,相关法律如果对食品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范围狭隘,制裁措施不够严厉,没有彻底剥夺犯罪分子犯罪的条件和能力,就不能发挥法律应有的威慑力和阻止力。因此,应抓紧制定我国《产品责任法》,执行严格责任原则。建立惩罚性巨额侵权赔偿制度,完善法律责任严格追究体系,使违法失信以及造假掺毒者面临天价赔偿、倾家荡产的威胁,才能使生产、销售不食品的厂商望而却步,不敢以身试法,也才能使食品企业及经营者牢牢树立“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食品意识。
刘智同时建议,政府建立食品信用体系,通过国家意志强制赋予体系相应的法律地位,明示其权威性。健全食品信用信息获取机制、管理机制、使用机制、发布机制,发挥机制的功能作用,使食品生产、销售者对社会承担的食品责任真正转化为自觉意识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