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有效评价
食品安全整顿和治理成果,积极推进食品放心工程全面实施,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4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开展综合评价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对一些市、县进行抽查性综合评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实施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工作。
第三条 综合评价遵循以下原则:
(一)求真务实,评价标准科学规范;
(二)客观公正,评价结果真实可靠;
(三)以评促管,监帮促相结合;
(四)宣传与教育相结合;
(五)狠抓落实与责任追究相结合。
第四条 评价指标构成如下:
(一)当地政府食品放心工程管理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0%;
(二)食品放心工程重点品种检测指标评价占综合评价比重45%;
(三)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指标占综合评价比重15%。
第五条 管理指标评价。
评价内容包括:政府落实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情况、监管条件制度保障情况、实施措施落实情况、目标完成情况、宣传教育工作情况、监管工作创新以及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工作情况。
第六条 品种检测指标评价。
(一)检测品种:
1.群众反应强烈、安全问题突出的食品;
2.当年全国食品放心工程确定的重点品种并结合当地食品消费排序确定。
(二)测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三)品种检测要求:按照统一检测品种、统一检测项目、统一检测标准、统一检测方法、统一抽样方法、统一使用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的要求开展检测和评价;
(四)检测经费:食品放心工程品种检测指标评价的抽检工作及检验经费应当纳入当地各部门年度抽检计划之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 消费者满意度指标评价。
(一)评价内容包括:实施食品放心工程了解程度、实施效果、食品安全状况满意度、政府监管部门工作情况;
(二)样本数不低于城市人口万分之五,社区居民、政府公务员、在校学生、企事业单位员工各不得低于20%。
第八条 综合评价工作,由被评价地区的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专家实施。综合评价结果进行评分汇总。消费者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评价可由被评价地区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新闻媒体实施。
第九条 评价结果由上一级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通报发布。对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或者部门提出书面整改要求,并将整改效果作为下年度评价的重点内容。
第十条 全国年度食品放心工程综合评价的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有关部门确定;各地对年度实施食品放心工程进行综合评价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放心工程协调机构或者食品放心工程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