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部署开展学校开学疫情防控与食品隐患排查

2020/4/28 8:44:30 阅读数:1046 信息分类:饮料品牌 编辑:家豪
近日,湖北省市场监管局、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省公安厅联合组织开展2020年学校开学疫情防控与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湖北省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疫情防控与食品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供餐单位疫情防控措施、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制度、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法定责任等八项要求,推动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据了解,三部门要求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等学校供餐单位建立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痕迹化管理制度和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方案。学校供餐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口罩、测温仪、消毒药械等疫情防控物资。开业前,应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等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开业后,应持续加强对经营场所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以及就餐人员餐前洗手、戴口罩、测体温和就餐秩序的管理。

学校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进一步加大学校食堂硬软件建设力度,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学校采取新技术发展“互联网+明厨亮灶”,构建问题自动识别、自动判断、自动跟踪和自动反馈的新型食品安全管理模式,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学校食堂应设立食品快检室,对食品和食品原料、工用具、人手洁净度开展快速检测。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做到“三个一次”,即每个开学季至少开展一次学校食堂硬软件建设安全隐患的大排查大整治、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自查整改、每日至少开展一次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监测的晨检检查。建立健全学校领导陪餐制度。

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开业前,要全面清理前期储备的食品和食品原料,杜绝过期和腐败变质的食品流入餐桌。开业后,要严格执行食品和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经营索证索票不全、未经检疫合格的畜禽肉及其制品(含白条鸡等);严格执行食品原料入出库台账管理和库存管理制度,按照离地隔墙、分类放置、先进先出的原则,规范食品贮存管理行为,严禁食用物质与非食用物质混放,禽蛋应单独存放避免交叉污染。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经营野生动物、圈养及宰杀活禽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严格实行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餐工作前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和检查,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全程佩戴口罩和手套,杜绝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岗位工作。

必须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做到食品清洗、粗加工、加工烹饪、备餐、留样等规范有序。保持食品处理区清洁干燥,严禁生食与熟食混放,严禁生食与熟食的加工用具混用,落实专间或专区管理要求。熟食加工要烧熟煮透,中心温度达到70度以上。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严格规范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工作,鼓励采取高温蒸煮的物理方法进行充分消毒。采取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用流水将消毒后的餐饮具冲洗干净,避免洗涤剂阴离子残留超标,并使用消毒柜等进一步消杀。

湖北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各学校应于开学后5日内完成对本学校食堂或校外供餐单位、校内食品小卖部和超市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公安等部门将组成联合监督检查组,加大校外供餐单位、学校及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的力度与频次,对学校食堂、校外供餐单位以及校内食品小卖部和超市的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取消中小学、幼儿园内无证(照)经营的食品小卖部和超市。对每个学校周边的食品摊贩、食品店和餐饮单位进行随机抽查,取缔学校周边无证(照)经营的食品摊贩、食品店和餐饮单位,依法严惩重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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