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食药监局办理征求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

2011/7/26 8:44:39 阅读数:584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于
    条  为规范办理有关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工作程序,以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修改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规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执法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征求我局意见的法律规范(草案)统一由局办公室收文登记。有关处室代收的,应及时转交办公室。
    第四条  办公室收到法律规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后,应在《收文处理签》中批注“由政策法规处阅处”。政策法规处不接受其他处室代收的法律规范草案。
    政策法规处收文后初审,对涉及其他处室业务的,应征求有关处室的意见。
    第五条  有关处室收文后,应按照规定时间提出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又不申明原因的,视为无意见。由此发生的责任由该处室承担。
    第六条  有关处室提出意见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在法律规范草案上以直接修改的形式代替书面意见。
    第七条  政策法规处收回有关处室书面意见后,综合汇总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后,拟写书面意见,连同有关处室的意见及法律规范(草案)一并送办公室,经主管局长签发后,以局文件(函)的形式回复征求意见的单位。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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