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环发〔2003〕65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我部决定对、二批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单位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按照规定要求,请组织有关单位提交如下书面材料:
1.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2.有机食品发展建设规划的落实情况及通过考核之日起迄今,产品因质量问题受到投诉的情况;
3.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复查表。
二、现场核查
我部将依据材料审查情况,对有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了解通过考核单位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情况。
请你们认真组织安排好有关复查工作,并于2010年4月30日前将材料寄至: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1025室,丁鸰(收)(电话:010-59205890,邮编:100029)。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生态司王宗河 孔源
电话:(010)66556334/66556332
传真:(010)66556319(自动)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