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为地区的食品流通监督提供更好的信息支持

2013/7/18 10:54:04 阅读数:597 信息分类:食品加盟 编辑:小樊
    作为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流通食品安全一直都是各级地方政府所监管的重点,为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按照《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决定》、《云南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全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省工商局决定,推广应用云南省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追溯系统(简称“追溯系统”),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追溯系统”的主要内容
    云南省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追溯系统是个建立正在互联网的开放式系统平台,食品批发经营者进货后登录系统平台,填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合格证明又要以及食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销售时打印《食品进销凭证》;食品零售经营者凭进货时销货万提供的源自溯系统的《食品进销凭证》,建立粘贴式台帐;系统平台信共享,不需要食品经营者重复填报相关信息。
    云南省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追溯系统既为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提供了方便、节约、快捷的方式,又能够建立流通环节食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的信息数据库,进一步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切实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
    二、“追溯系统”的实施原则
    按照“宣传引导、分步实施、管住批发、规范零售”的原则,重点在全省流通环节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中推广应用“追溯系统”,建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思共享。2012年l1月至2013年6月在部分地区试点推行,201 3年7月全面推行。
    三、“追溯系统”的试点范围
    “追溯系统”的实施,先在全省选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以点带面,稳步推进。试点范围如下:
    1 昆明、曲靖、玉溪、楚雄、红河、文山、普洱、大理、德宏9个州、市的所有县(市、区):
    2昭通、保山、版纳、丽江、怒江、迪庆、临沧7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县(市、区)。
    四、“追溯系统”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2 012年11月10日-2012年12月31日)。
    1.试点地区工商机关按照总局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和省局《实施方案》的要求,提高认识,明确责任,细化步骤,制订措施。
    2.全省各级工商机关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分步骤、分l升段、分区域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以及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食品批发企业拒不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组织培训(2013年l月1-2013年2月28日)。
    1.集中培训。省局于2 01 3年1月组织16个州(市)工商局分管食品安全监管的局领导。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人、信息化建设系统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熟练掌握“追溯系统”的功能和操作,充分认识“追溯系统”促进工商部门改变食品安全监管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的积极作用。
    2.逐级培训。按照省局培训的方式和内容,1 6个州(市)工商局负责培训试点范围的县(市、区)局,试点范围的县(市、区)局负责培训基层工商所(分局),确保试点地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八员,特别是基层二商所(分局)食品安全网格监管责任人,都能熟练掌握“追溯系统”的功能和操作。
    3.应用培训。试点范围的各县(市、区)局采取集中或分批培训的方式或者直接由基层工商所(分局)负责,对辖区食品经营者,重点是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进行培训,宣传《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讲解“追溯系统”的功能和操作,确保食品经营者能够熟练使用“追溯系统”,填报相关食品信息,打印《食品进销凭证》,运用“追溯系统”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过期食品和问题食等进行处理。与此同时,基层工商所(分局)食品安全网格监管责任人将自己负责监管的食品批发经营者和商场超市的基础数据录入“追溯系统”。
    (三)正式实施。
    自 2013年3月1日起,试点地区正式实施云南省工商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电子追溯系统。
    为使“追溯系统”的推广应用顺利推进,结合全省食品安全整治工作的要求,对食品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法定义务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全面监督检查辖区食品经营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赋予的进货查验、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批发企业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
    以下三种情况视为食品经营者已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的法定义务:
    1. 已开通应用“追溯系统”的食品经营者:
    2.已自销货万索要源自“追溯系统”的《食品进销凭证》,并建立粘贴式台帐的食品经营者;
    3.能够按法律要求提供供货商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企业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曲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当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
    对不履行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法定义务的食品经营者,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追溯系统”的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局与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联合组建
    推广应用“追溯系统”协调小组,及时协调、指导和解决“追溯系统”推广应用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工商机关都要与当地电信全面成立推广应用“追溯系统”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万案,扎实有效地开展“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各级工商机关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职能机构按职责分工协作抓, 级抓级,层层抓落实,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二)加强沟通协作。各地工商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报告推广应用“追溯系统”的意义和作用,取得关心和支持。还要加强与当地电信公司的沟通协作,配合做好食品经营者申报开户、设备安装等工作,对食品经营者在信息录入、上线运行、设备维修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当地电信公司解决。
    (三)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当地推广应用“追溯系统”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顺利推进工作。省局将和中国电信云南分公司组织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各地“追溯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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