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完善对于群体用餐场所的食品监管制度

2013/8/24 8:41:39 阅读数:566 信息分类:食品代理网 编辑:小樊
    群体用餐场所的安全和健康水平影响着食品行业的发展水平和发展方式,近日内蒙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厅、交通厅、住建厅、民政厅、旅游局、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六部门举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合作机制签约座谈会。今后,内蒙古将对学校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餐厅等群体性用餐场所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餐饮服务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副刘新乐出席签约座谈会并作了讲话。
    会上,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毕力夫认为,建立餐饮服务行政主管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合作机制是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各自监管资源,形成监管合力,创新监管方式的重要举措。餐饮服务处于食物供应链的一个环节,具有风险累积性的特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高速公路服务区餐厅、养老福利机构、机关食堂是群体性用餐场所,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必须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才能确保餐饮安全。合作机制的签订,必将促进今后的合作常态化、规范化,标志着双方的合作迈上了新台阶。
    下一步,自治区将坚持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积极主动做好协作,搭建良好的合作平台。通过合作,充分利用行政主管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优势,从而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合作机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相关行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切实做到监管工作与合作机制相互融合、相互促进,做到联合部署、联合行动、联合督查;将合作方式细化为在实际工作中切实可行的联席会议制度、协商制度、信息沟通制度,通过合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这一根本目标。
    毕力夫局长还表示,将在全区范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合作机制,监管具体工作在基层,自治区层面合作机制建立后,通过加强示范、督促和指导,推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加强合作,逐步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合作机制,真正形成全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上下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刘新乐指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是自治区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益实践和积极创新,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迅速实施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的重要举措,也是自治区加强和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益探索和实践。
    刘新乐副着重指出,合作机制框架协议的签订,标志着各部门合作进入常态化、规范化新阶段,各相关部门要以合作机制框架协议签订为契机,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建立上下联动机制,通过自治区的示范引导,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建立三级部门间合作机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更要在工作中不断丰富合作内容、深化合作领域,确保合作机制开花、结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果。通过各部门的努力,内蒙古自治区的餐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必将打开新的局面,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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