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区保健食品监管的进一步通知

2013/9/23 11:49:36 阅读数:521 信息分类:保健食品 编辑:超杰

    食品安全在国内一直被消费者所关注,而相关部门对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各区对于食药监管理局、市局各科室队,市食品药检所做了以下通知:

    一、关于经营资格事宜的进一步明确

    在过渡期内,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经营保健食品,不视为超范围经营,但是必须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1年5月30日下发《关于保健食品经营条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进行经营。待新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等出台后,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建立监管信息档案和备案管理的进一步明确

    各区市县局要按照省局、市局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调查摸底的通知要求,抓紧建立或完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管信息档案,切实掌握好本辖区监管的真实数据和可靠情况。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要实行备案管理,要强化宣传,督促企业务必到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区市县局要将调研情况及备案情况及时汇总,并按要求于11月30日前上报市局保化科。

    三、关于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经营要求的进一步明确

    保健食品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做到诚信经营。要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国产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生产企业资质(工商营业执照、有效gmp证明和生产许可证明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进口保健食品须审验并保存供货商和代理商经营资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审验并保存符合法定条件检验机构出具的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销售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票据,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者还要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时间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台账、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销售保健食品。

    四、关于对违规经营保健食品查处的进一步明确

    各区市县局要按照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依据上述通知,在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中希望各相关部门都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消费者提供一个健康、放心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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