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自从推出奶粉进药店以后,就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由于婴幼儿奶粉安全至关 重要,也成了人们热议的一个话题。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 在药店试点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工作的通知》,明确对药店申请试点销售婴幼儿配 方乳粉的,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企业自愿原则,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 许可条件要求和程序,实施许可。
禁止药店将药品和乳粉混放
这份通知指出,药店申请成为试点单位应当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并 同时满足以下要求:一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药品等商品被有关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 记录;二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三是具有 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
《通知》指出,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药店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实施专项审核许可,并纳入日常监管;要监督已取得婴幼儿配方乳粉流通许可的药店实 行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药店应当在销售场所划定专门的柜台、货架摆放、销 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并在销售柜台、货架处显著位置设立销售专柜提示牌,提示牌 应采取“绿底+白字(黑体)”式样。药店应当设立专门区域单独存放库存的婴幼 儿配方乳粉,符合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与库存的药品隔离,禁止混放。
药店不得对乳粉夸大和虚假宣传
另外,《通知》中还明确规定,药店要重点做好婴幼儿配方奶粉在质量方面的监管 问题,强化进货源头把关和经营过程控制,确保持续符合食品经营条件,保障经营 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质量安全。药店专业人员经过婴幼儿配方乳粉相关管理法律法 规以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培训后,可就所销售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对消费者进行专 业的指导和帮助。专业人员对消费者提供指导和帮助时不得对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行 夸大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