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食药监出台国内食用农产品《指导意见》

2014/3/29 10:07:40 阅读数:548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网 编辑:荣俊

  3月25日,记者从陕西省食药监局获悉,为了加强全省食用农产品的流通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人民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陕西省食药监局已在近日出台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试行)》,明确食用农产品应标识是否属于转基因,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指导意见》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经营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进入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相应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指定的部门或委托乡(镇)、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具备国家认可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单及相关证明。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当附有检验检疫合格标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市场管理者对本市场内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各类市场的开办者对本市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管理责任,配备专兼职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查验食用农产品的有效质量证明文件。食用农产品物流中心,大、中型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以及大中型超市还应建立检验检测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市场开办者不得为无照经营和销售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提供经营场地、保管、仓储、运输等条件;积极协助监管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行为,不得隐瞒事实或者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部门的执法活动。经营者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人,不得经营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食用农产品;不得经营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经营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和不得经营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等。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对食用农产品实行退市机制,要求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与经销商或生产者签订合同,供货方应承诺并履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以及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食用农产品经营者有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时,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整改、停止销售同批类产品、召回已售出产品、暂停或禁止同类产品进入市场等强制退出市场措施,监管部门或市场开办者对辖区内同一产地、同一产品连续3次抽检不合格的,该产区的相应品种6个月内禁止进入市场销售。
  据记者从陕西省食药监局食用农产品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陕西省出台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指导意见在国内尚属首例,通过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防止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上市销售,确保陕西省主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用5年时间,完善相关监管体系,推动全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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