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举报制假售假奖励办法统一全覆盖

2014/6/1 11:39:55 阅读数:658 信息分类:饮料招商 编辑:德林

  近日,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本市近期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以及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新闻通气会。市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建对2014年季度成都市食品安全检测情况以及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并解读《成都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在2013年底的机构改革中,成都市将市工商局承担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市质监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安全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职责和市商务局承担的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食药监局。本《办法》在国家总局药品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在成都市食安办原食品奖励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了对我市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办法》在全国率先将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全环节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以及食药监局、农委、水务、工商、质监、卫生、城管、商务、公安等涉及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的部门的奖励统一规定、统一发放。将遵循以下原则:
  1.鼓励原则。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特别是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增加了奖励对象。  

    2.方便原则。小额奖励由举报奖励单位审核后,直接发放给举报人,举报人签字、领取奖金一次完成。
  3.安全原则。本《办法》对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的建议意见提出、办案部门审核、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内部审核、成都市财政局审核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明确了违规发放的责任,确保奖励资金安全。
  新《办法》中明确了对各级食品药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协管员和信息员、流动人口协管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奖励。明确提出了一起案件的奖励可达30万元。对于大案要案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的举报,除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等进行的奖励外,由成都市食药监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视具体情况另予重奖。增加了对举报严重违法犯罪行为重奖的办法。
  本《办法》规定了对非法添加等严重违法行为举报奖励不低于2000元。明确了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的奖励办法。对产品内在质量合格,但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举报,或者索票索证不健全等的举报等做了专门规定,视情况给予100-1000的奖励。国家总局规定3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的审核。为了缩短审核时间,体现便捷的原则,本办法规定:5000元以下的奖励,原则上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5000元以上的奖励,应在15日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审核可延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提升我市食品安全的整体环境,引导人们关注食品安全,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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