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法修订草案将加大食品犯罪处罚力度

2014/7/1 11:23:46 阅读数:530 信息分类:食品加盟 编辑:德林

  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在每年政府的两会,以及法律的修改的过程中,都有着很高的呼声。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6月26日分组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多位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治乱应用重典,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 处罚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我把处罚规定仔细研究了一下,原来的原则大概是假一罚五,修订草案是假一罚十,但我认为还不够。”侯义斌委员建议把修订草案法律责任当中 的经济处罚再提高一倍,把重典治乱落实在具体条文中。龚建明委员说,有些处罚标准的值仅为2000元,考虑到未来物价上涨,建议将处罚 标准提高到2万元。白志健委员建议,对虚假宣传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处以销售金额10倍的罚款。全国人大代表鲍家科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该 仅以食品价款作为基数,要考虑非法所得和对消费者造成的实际损失,采用综合性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莫文秀委员说,应强化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法律监督作用,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移 送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实施法律监督,跟踪了解案件移送、受理、立案等情况,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 等手段,督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对徇私舞弊不移送案件和不依法立案等涉嫌职务犯罪的 ,依法立案查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 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莫文秀认为,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不限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两个罪名,刑法修正案(八)专门增设了 食品监管渎职罪,此外还可能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建议将此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渎职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莫文秀还建议明确规定,对利用广告对食 品作虚假宣传或者编造、散布食品安全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实现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衔接。
  除了这些之外,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等也在会议上面进行了讨论,食品安全也将是一个需要长期关注,不断建设完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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