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类别食品应针对性监管 提升监管质量

2014/9/26 11:20:32 阅读数:473 信息分类:食品加盟 编辑:德林

    食品安全的监管,一定有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措施,一刀切的监管模式早已经不能适应的行业的 发展,对于市场的有效监管也是很大的挑战。

    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该不该告知消费者?过期食品是否需要销毁?婴幼儿配方食品监管能不能更加严格? 网店经营者的信息能不能更透明……9月23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 (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进行分组审议,这些老百姓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条例(草)》指出,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根据食品特性设立相对独 立的销售区,并醒目标示“临近保质期”字样告知消费者。此外,转基因食品也应设立相对独立的销售区, 并设置醒目标示告知消费者。
    食品经营者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变质或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 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并建立记录台账,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应当以拍照、摄像 等方式记录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情况。
    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原料、产品配方及标签等的具体备案办法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婴幼儿配方食品经营者应当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监督管理规范由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生产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 交自查报告。
    位置公示信息
    《条例(草)》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联系 方式等身份信息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在自动售货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备案号。
    《条例(草)》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应包括“食 品生产经营者量化等级评定情况”、“监督抽检结果及调查处理情况”、“食品安全认证情况”等信息。
    针对不同的市场情况,及时的进行相关的有效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不断的提升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 认识,实现科学有效地监管,不断地促进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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