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云南省公开征求《云南省食品药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经协商拟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将因严重违反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责任人员等有关信息,通过政务网站进行为期2年的公示,同时该记录也将记入监管信用档案重点监管,增加检查和抽验频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食品生产者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或在食品中添加药品,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功能,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毁灭有关证据,造成严重后果,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受到撤销或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药品生产经营者和责任人员: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受到吊销或撤销上述证件行政处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受到责令停产停业,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行政处罚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行政处罚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受到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