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护伞,对于这把新保护伞你知道多少?全民脑补行动中,新《食品安全法》亮点多,不仅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的基本原则,更加明确严格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对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舆论监督的行为提出“真实、公正”的要求。
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此举顺应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和监管形势的需要,体现了“四个严”的要求,社会反响强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亮点突出:一是强化全程风险防控,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补充、强化相关制度,加强风险分级管理;二是强化各方责任落实,进一步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地方各级政府、监管部门以及检验认证机构等法律责任;三是强化特殊食品严格监管,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医学用途特殊食品实行产品注册管理,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四是强化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规定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治理,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五是严惩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制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强化了资格处罚,完善了行刑衔接机制、额赔偿制度以及民事责任连带制度等。如何理解这些内容?怎样贯彻落实使之执行到位?针对这些问题,本版特别策划推出“聚焦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亮点颇多,重要的是,它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的新理念,即规定了食品安全工作要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要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其中,以相当笔墨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并对新闻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舆论监督的行为提出“真实、公正”的要求。由此可见,无论是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还是科学家、企业、消费者、媒体,都已经感觉到风险交流的作用日益重要。
风险交流是“润滑剂”
2006年,WHO/FAO出版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用指南》为“风险交流”给出了定义:在风险评估人员、风险管理人员、消费者、企业、学术界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就某项风险所涉及的因素和风险认知相互交换信息和意见的过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监三司副司长王三虎解释,风险交流是各利益相关方围绕食品安全风险进行相关因素交换信息、意见和看法的过程。其中有三个关键词:一个是各利益相关方,它囊括了监管方、生产者、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多个主体,不是一方,而是多方共同参与;第二个是“交换”,表示不仅仅是告知、公布、传达,而是一个双向沟通的过程;第三是强调过程,食品安全的其他方面更多强调的是结果,而风险交流则更注重过程。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确实感觉到风险交流日益重要了。”王三虎表示,风险交流首先帮助各方科学地理解食品安全的风险,就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解决专业的问题,避免误解误读造成过度反应。目前,因为信息不对称和决策定位不同,各方在风险认知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异。“在食品安全方面,公众接触的负面报道还是比较多。监管部门虽掌握了大量正面的可靠信息,但是传播的效果又不理想,这是我们面临的一大困惑。而风险交流就可以架起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桥梁,弥合利益之间的差异,达成共识。”王三虎说。
其次,风险交流可以促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有效施行。通过及时的交流,使各方能够接受、理解法律法规,从而增加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可行性、合理性和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对此,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主任郭丽霞解释,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及标准,基本能够覆盖食物链的全过程,但是由于一些人对标准不理解,致使部分政策在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问题,于是总有声音说“标准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善”,原因就在于这一部分的风险交流比较薄弱。
第三,风险交流对提高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消费者的信心有很大帮助。“风险本身的严重程度和公众对风险的关注程度是影响风险认知的两个重要因素。本身的严重程度是客观的,但是关注程度是一个主观的过程。很多食品安全问题不在于风险本身,而在于公众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度高,又对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够充分的信任,这就造成了很大的矛盾。”王三虎表示。“风险交流是一个大圈,体现在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实际它是这两个工作的润滑剂。”郭丽霞表示,公众感知的风险与科学评估的风险之间有较大的差异,要想将两者的认知逐渐地弥合到一起,就需要风险交流来搭建桥梁,使两个风险认知逐渐接近。“虽然科学家和消费者的认知不可能百分百重合,但大家可以对风险达成一个共识,然后对食品安全的一些政策就能够正确理解。风险交流关键的作用,就是公众在遇到任何食品安全问题的时候,会有一个理性的分析、判断,不会再被谣言左右。”郭丽霞说。
“临时抱佛脚”为时已晚
对于企业来说,什么是风险交流?大多数企业的反应是“危机公关”。而事实上,“危机公关”只是风险交流的一部分。“现阶段企业还不愿意主动站出来去进行风险交流,这部分的缺位对我国的食品产业有很大的影响。”王三虎表示,一方面,风险交流工作做得好会促进企业的发展,“在监督抽检中发现问题,介绍企业采取的措施,企业食品安全的态度和决心,通过企业科学、客观、公正的解释,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危机’确实可以化危为机;另一方面,企业主动的风险交流不够,会严重影响企业形象,造成信任危机,从而给企业甚至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企业不要等到有危机才去开展风险交流。“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食品局前副局长David Acheson提醒中国食品企业,企业必须向公众证实自己有一个非常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能积极地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在危机到达之前应赢得人心,这就
是为什么要在出现问题之前进行沟通,而不是在问题中或者问题后沟通。“他还提醒,企业在面对监管人员时,也应当经常沟通,介绍公司产品、生产管理、风险控制等,及时回答监管者的问题;风险交流也可以在同行之间进行,与行业伙伴分享近期的食品安全事件信息、风险防范经验;企业还要积极与客户沟通,让客户更有信心,才能让客户持续地下订单;另外,企业还要和供应商分享系统和管理方法,这样供应商才能够更知道他们应该怎么做。
而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风险交流虽然有很多好处,但也意味着要付出很大的成本。对此,国际食品科技联盟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Mary Schmidl博士表示,对美国的食品企业而言,风险交流被认为是不可缺乏的、至关重要的,因为如果消费者问企业:”你的食品是不是真的安全?“企业一定要去回答客户、消费者。如果企业说”无可奉告“,公众就觉得你的产品不可以在市场上立足,对你的产品没有任何的信任。因此,从长期来讲,如果无视交流的需要,企业会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而不是一开始的短期的经济代价。
让媒体走上“正道”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总则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新闻媒体的重要性可见一斑。
对于企业来说,“媒体是的资本,也是我们的挑战。”David Acheson表示,目前媒体可分为两种,一是社交媒体,一是主流媒体,主流媒体和社交媒体之间有很多的交叉。“企业在危机事件发生之前就要与主流媒体进行全面交流,让媒体知道企业如何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同时企业也不能忽略社交媒体,“因为社交媒体是难管理的,但是我们需要知道社交媒体对事件的评价,以及对企业回应观点的看法。”David Acheson总结,企业应该努力使媒体成为自己的“科学家”,成为自己能够回答公众问题的一个发言人。
而对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媒体是其与公众交流的桥梁。调查显示,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基本上是公众得到信息的主要途径,因此,政府和消费者进行风险交流,媒体提供了主要的交流渠道。郭丽霞表示:“但是媒体可不是简单地搭了一个桥,而是带有很大的方向性。媒体的报道都带有记者的个人观点,这座‘桥’是往左还是往右发展,对消费者有很大的影响。”她表示,过去,政府部门和科学家等都习惯于躲着媒体,原因一方面是科学家或是政府官员说得更多的是专业术语,没有太多的沟通技巧;二是由于缺乏沟通技巧,媒体无法理解,造成传播上的错误。“专家、政府躲着媒体,结果科学家的声音越来越少,伪科学家的声音越来越大。终损害的是公众的健康。”郭丽霞介绍,现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已经做到了“开门迎客”,积极地为媒体服务,满足媒体的采访需求,“用公正权威的知识,积极友好的态度来迎接媒体,为消费者和科学家之间搭一个桥梁,信息畅通了,媒体报道的方向就会越来越科学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