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产品管理办法

2011/1/20 8:50:14 阅读数:606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于

    章 总  则 
  条 为推进我市战略的实施,加强对我市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产品的认定,引导和支持企业争创产品,增强我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经济效益好、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用户满意程度高,并根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我市实施战略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以用户(顾客)满意为宗旨,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的原则。在天津市产品认定工作中,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  天津市实施拳头产品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实施战略工作的组织、协调、认定、监督和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天津市产品的认定工作。
  各区县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对实施战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鼓励扶持政策,支持产品做大做强。
  第五条 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和各区县质监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本区县的天津市产品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两年以上生产经营的企业
  (二)产品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等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
  (四)产品实物质量在本市同类产品中处于地位,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和社会贡献程度居本市同行业前列。
   (五)依法诚信经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信誉。
  第七条 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完善计量体系。在认定天津市产品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和通过ISO10012测量体系认证的产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
  (一)使用国(境)外商标的;
  (二)近两年内发生质量事故、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三)近两年内,在市级或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口商品检验中有不合格经历的;
  (四)连续两年经营性亏损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80%;生产市级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在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时,其产品的年销售额、实现利税等条件可放宽至当年申报标准的90%。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年初在征求各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意见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天津市产品年销售额和实现利税申请标准的建议,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如实填写天津市产品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或所在区县质监部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工业集团公司、行业协会、企业所在区县质监部门按照天津市产品申请条件,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名单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
  第十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意见,提出天津市产品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并在一定期限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天津市产品名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请市批准,以领导小组名义颁发天津市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天津市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天津市产品标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天津市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
  第十七条 对已经获得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如出现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或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被撤销的,领导小组可在报请市批准后撤销该产品的天津市产品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天津市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依法受到保护。天津市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天津市产品标志;被撤销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天津市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天津市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参与天津市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取消其认定工作资格。
  第二十条 申请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天津市产品称号的,一经查实,将予以撤销,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天津市产品称号申请。
  第二十一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天津市产品认定工作外,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天津市产品认定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0日起执行,2016年 2月9日废止。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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