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威海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相关规定,若我市农贸市场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将被处以3万元的罚款。
《办法》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应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等工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销售、对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停止销售或召回等制度。
若发现市场开办者未进行抽样检验或快速检测,允许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销售者入场销售,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将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销售者若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销售标注虚假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者地址等的食用农产品,也将被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