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得一口河豚肉,从此不闻天下鱼”,听着感觉河豚鱼的味道非常鲜美。但是每年3月至5月是河豚鱼产卵的季节,毒性强,易发生河豚鱼中毒。为防止餐饮服务环节因加工、经营河豚鱼引发食物中毒事故,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食函〔2011〕24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各项监管措施,严格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加工、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及其制品,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结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食药监部门加大对辖区内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河豚鱼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河豚鱼(或以其他替代名称)的,一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通过广播电视、网站、宣传栏等渠道,加强禁用河豚鱼的宣传教育,使餐饮服务提供者和广大消费者了解食用河豚鱼的危险,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的意识,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不要轻信“人工养殖河豚鱼毒性小或”的传言,更不要忽视自己的生命安全、心存侥幸地“拼死吃河豚”。如果发现餐饮服务单位有加工、经营河豚鱼的违法行为,应积极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