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近日出台《江西省食品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6/8/3 9:30:25 阅读数:934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江西省近日出台《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启动我省严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机制。

《办法》明确,市县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人。

根据《办法》,我省实施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具有“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四种情形之一的,市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3类:有四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进行责任追究。

《办法》还规定,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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