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决定废止1999年1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中有关食品制度的内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8年9月18日公告废止了《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9号令)。为贯彻落实《办公厅关于废止食品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禁止在广告中使用“免检”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广告中涉及内容的监测检查,对广告中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内容的,应立即责令停止发布。对于继续违法发布的,依照《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罚。本通知发布之日后生产的产品包装物广告中涉及内容的,按照总局《关于包装物广告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173号)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