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268号),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中心,请遵照执行。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请你中心尽快制定标志使用费具体优惠政策,并报部财务司备案。 该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在执行期间,请你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部财务司。我部《关于发布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收费试行办法>的通知》(农计发[199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Upload_Map/2010/2011-03-25-08-35-50.doc /Upload_Map/2010/2011-03-25-08-36-00.doc /Upload_Map/2010/2011-03-25-08-36-11.doc /Upload_Map/2010/2011-03-25-08-36-19.doc
二O O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