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食品法规定的“食品标准”的理解

http://www.5888.TV/ 2012/4/18 8:44:35 浏览次数:475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晨辉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国家的食品法不仅要知道更要能够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某些方面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国家的食品法不仅要知道更要能够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某些方面因不了解相关规定而造成的损失。
    食品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依照食品法有关食品标准的规定,我国的食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种类型。该条规定的食品标准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那么是否包括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呢?
  依照食品法第24条规定,没有食品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地方标准。如果食品生产者所在地有地方标准,食品生产者应当生产符合地方标准的食品;按照食品法第25条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如果食品生产者有企业标准,食品生产者应当生产符合企业标准的食品,对此依照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确定食品应当无疑议。但是,如果食品生产者所在地没有地方标准(且无国家标准),其生产的食品在外地销售,销售地有地方标准,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销售地地方标准等类似情形,该如何处理呢?
  笔者认为,食品法第96条第2款规定的食品标准是指通用的国家标准以及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标准和食品生产者的企业标准,如果生产地没有上述食品标准,可以适用食品销售地的地方标准。理由在于我国已经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食品生产者的产品能在范围内流通、销售,食品销售地的地方标准,应当认定为对食品生产者具有适用效力。因此,在食品生产地和销售地都有地方标准时,应当适用食品生产地的地方标准;如果食品生产者有企业标准,食品销售地又有地方标准,应当适用食品生产者的企业标准。如果食品生产者没有企业标准、也没有地方标准,而食品销售地有地方标准,可以适用食品销售地地方标准,以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没有食品标准可以适用的情况下,司法过程中可以适用产品质量法第26条关于产品质量的规定对食品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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