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台新规:食品犯罪案件不得以罚代刑

2012/5/12 8:37:34 阅读数:47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网 编辑:小于
    甘肃出台新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不得以罚代刑,预防和杜绝因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情况的发生。
    这是甘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联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机制的意见》中作出的规定。 
    该《意见》分析称,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多样化、隐蔽化、智能化等特征,司法机关拥有强有力的侦查手段和丰富的办案经验,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利于追查源头,彻底扰乱食品安全监管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是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客观需要”。 
    该《意见》还称,甘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及时作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的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不得以罚代刑。 
    同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不立案或立案后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移送部门可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作出行政处罚。 
    该《意见》还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有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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