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将有法可依,31类食品入“负面清单”

2016/5/9 9:07:41 阅读数:920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小禹

夏日到来,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也要加强!近日,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网上挂出《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将31类食品划入“负面清单”,通过限制食品小作坊生产高风险的食品以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将有法可依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意见》,该文件共分5个部分和1份附件。部分“规范登记监管工作”要求各区政府组织协调本辖区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并将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将纳入地方政府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内容。第二部分确定了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品种目录,第三、第四部分对如何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食品摊贩区域配套管理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第五部分要求各区政府要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引导食品小作坊生产者和食品摊贩经营者按照《条例》规定申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摊贩登记卡。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对满足群众食品消费需求、方便群众生活、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但是,大多数食品小作坊、小摊贩存在“散、小、乱、差”的情况,生产经营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普遍较低,质量意识不高,质量控制能力较差,无原料购进与成品生产检验能力。因此,《意见》对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配套管理提出了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了《禁止目录》,可有效降低广州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烧鹅、叉烧、豆腐干等常见食品未进名单

据该负责人介绍,受国家产业政策的约束和《条例》第十四条的禁止规定,以及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所限,本次出台的《禁止目录》将对生产场所、设备及检验要求较高的31大类食品划入“负面清单”。例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罐头、糕点、特殊膳食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等均不允许小作坊生产。通过限制食品小作坊生产高风险的食品来限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

虽然白酒属于高风险食品,但广州市增城区、从化区等地仍存在一定规模和度的传统白酒小作坊和土榨花生油小作坊,因此在《目录》中允许小作坊生产非酒精勾兑的白酒和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土榨花生油等食用植物油。熏烧烤肉制品(烧鹅、烧鸭、烧鸡、烧乳鸽、烧肉、叉烧、烧骨)以及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泡、熏干、豆腐干、豆腐皮)因加工工艺原因,食品安全风险相对较低,同时也是市民餐桌上常见的食品,为方便市民生活,因此不将上述两类食品列入“负面清单”。

该负责人表示,今后市食药监局将会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适时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或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可于2016年5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zssab@163.com,或邮寄至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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