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对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取消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4〕38号)和《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根据健康行业发展和业务活动需要,依据行业或范围划分,经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理事会批准设立的从事某或领域行业活动的分会和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单独制定章程,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得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以及任何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章程,接受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的领导和监督,在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收缴会费等。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下级分支机构。
第五条 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可委托依托单位对分支机构日常工作和资产财务进行代管和监督,并签订委托协议。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健康产业工作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其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