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辽宁省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会的领导和管理,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取消 全省性和省内跨市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食品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是辽宁省食品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认真执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分会由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在条件成熟时,由筹备组织提出申请并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予以授权成立。分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会是团结、联系从事食品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食品的健康良性发展服务。
第二章 分会的成立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辽宁省食品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食品相关工作与活动的行业组织,均可向辽宁省食品协会申请成立分会。 分会的成立应体现食品方面的代表性。
第六条 分会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七条 成立分会的申请经辽宁省食品协会秘书处初审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