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糖酒副食市场秩序,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企业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企业的正当利益和行业的良好声誉。根据《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及《陕西省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2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行规”)如下:
条会员单位均应遵守“行规”,以促进有序竞争,树立行业声誉和讲文明、重信誉、诚实服务的企业形象。
第二条企业经营等项活动都必须以遵纪守法为前提。要经常在职工中进行法制教育和行规、店规教育,形成懂法、守法,廉洁奉公的风气;并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办法。
第三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企业经营应依照法律,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制止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开、平等的原则参与竞争,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其产品;坚决反对为谋利而损害国家和行业整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坚持诚信经营原则,商品真实质量,决不出售过期、变质食品,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
第六条服务周到,主动热情,礼貌待客,买卖公平,明码标价,量足秤准,货真价实,杜绝混级提价等欺诈消费者行为,不断提高企业形象。
第七条共同维护行业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扰乱市场,破坏共存的经营环境;维护业内团结,杜绝不正之风,互动合作、共同发展。
第八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法》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并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食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九条经营者应互相监督,对违法、违反有关规定和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及时举报,不得知情不报,相互包庇。
第十条自觉遵守本协会《章程》,履行义务,积极支持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并及时、准确、无误地向协会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要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执法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积极参与本协会开展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公益性活动,做有爱心、有社会责任感的新一代陕商。
第十三条会员之间因价格、市场等问题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经双方协商无效,可向协会请求调解。协会受理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国家有关职能部门投诉或起诉。
第十四条所有会员对上述条款应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内部通报,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本行规行约2009年6月6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