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赣州市食品工业协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赣州市区域内的食品行业的社团法人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管理、科研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和食品生产相关企业,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法人代表为协会理事。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食品工业和食品工业相关的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承认和遵守本会的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期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应具有法人资格。
(三)个人会员应能热心于食品行业的各项事业,并为食品行业作出贡献,在行业或企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入会登记表,提交本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审核后提交会长办公会或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协会的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及其工作进行监督,向理事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享有生产、技术、管理、信息等咨询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六)有权在本会出版刊物上刊登企业的交流文章和信息。有权在本会的会刊和网站上以优惠的价格发布本企业的广告。
(七)有权要求本会通过正常渠道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见以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协助维护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本会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执行协会决议,积极支持和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努力完成协会交给的各项任务,积极为协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个年度不交会费,经催办后仍然不履行义务的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