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食品企业或行业内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行业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
(三)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