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本团体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和审议通过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批准本团体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会员除名;
(五)决定本团体终止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本团体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行业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副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会员的吸收;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提议终止本团体及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立志并积极为本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较大实绩;
(三)积极履行本岗职责,致力维护本团体及其成员利益,谨言慎行,杜绝从事不利于本团体稳定团结和健康发展的任何活动;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行业业务熟悉,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立志并为本行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做出一定实绩;
(三)积极履行本岗职责,致力维护本团体及其成员利益,谨言慎行,杜绝从事不利于本团体稳定团结和健康发展的任何活动;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特殊情况需超龄的,须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5年。有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换届,须经理事会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长办公会议和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会长办公会议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本会重大事项的议事方式。由会长、会长单位负责人、副会长、组成。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责:
1、传达贯彻党中央、、上级主管部门重要文件和指示;
2、研究涉及全行业、带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发问题;
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内设办事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报主管部门备案后聘用,聘期为一年;
(三)决定内设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任免;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聘请致力于促进现代坚果炒货产业发展的各界人士为名誉会长。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理事会组成人员及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负责监督本团体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聘请政府机关领导、专家、学者和对坚果炒货业有丰富经验的人士为协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