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本团体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在临安辖区内从事坚果炒货销售、科研、原料贸易及相关机械设备生产、加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团法人,经申请批准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本市区城内从事坚果炒货及相关行业的技术、管理、科研、教育等人员,经申请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会员入会条件:
(一)团体会员:
1、承认并遵守章程,有入会的愿望;
2、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坚果炒货食品企业必须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己经形成一定的规模,且在当地坚果炒货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具一定的代表;
4、按期交纳会费;
5、热心于坚果炒货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二)个人会员:
1、承认并遵守章程,有入会的愿望;
2、热心于坚果炒货行业的各项事业,并愿意为行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3、在本领域内具有一定声誉;
4、按期交纳会费;
5、凡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且曾为临安坚果炒货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自愿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团体授予会员证书及匾牌。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取得在生产、科技、培训、营销、管理、信息等方面的优先服务权或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
(二)会员必须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任何人不得虚夸、杜撰协会头衔印制名片和从事其他宣传活动,任何人不得擅自利用协会名义为个人谋利;
(三)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缴纳会费(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8月底前);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不得利用其经营规模、市场份额等优势地位限制其他会员的合法经营,侵害其他会员或其他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团体提出,并交回会员证和匾牌。
第十三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义务的;
(二)有损害本团体名誉和宗旨行为的;
(三)二年内无故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或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的;
第十四条被依法取缔法人资格和生产许可证的的会员,其会籍自动取消。
第十五条对于除名及自动取消会籍的会员予以通报,已缴会费不退还。
第十六条凡被除名的会员,二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