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食品协会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http://www.5888.tv/xiehui/ 2015/12/16 9:12:40 浏览次数:434 信息分类:食品协会 编辑:小杨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本条第(一)和(二)项须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协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如确需留任,但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任期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委托副会长或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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