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教学科研单位以及其他食品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个人会员:热心于食品事业的各方面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拥护协会章程;
(二)真正关心、支持、热爱食品工作;
(三)团体会员应具备法人资格;
(四)个人会员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向社会发布公示与信息。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享有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在食品领域的诉求能得到及时回应,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在食品方面的想法和建议能通过合理渠道被采纳和实现;
(四)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发表意见,对食品现状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价;
(五)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参与食品的社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