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是支持协会长久发展,为好服务会员单位的重要保障,同时这也是协会会员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建立协会与会员组织关系的基本前提。因此,在协会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实现会员权利的同时,会员应缴纳会费。制定会费收取标准,以对会员负责、为会员服务的理念,严格经费使用程序,完善监督机制,为协会正常运行创造必要条件。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参照各地行业协会的经验,考虑到有的会员单位经济不太宽裕的现状,本着量出而入、缴费自愿的原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并逐步使其规范化,以促进协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会费标准
按会员单位在协会中的地位,分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和会长单位,确定不同的会费收取标准。
1、一般会员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500元;其中,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在二人或以下的酌情减少、免收;
2、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500元;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
4、副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5000元;
5、会长单位,每年交纳会费10000元;
6、会员自愿交纳会费超过年度会费标准的,应予以鼓励;加盟单位则根据本协会提供相应服务收取捐赠或赞助费,多交自愿。
7、个人会员不缴纳会员费。
二、会费的交纳管理
1、为便于管理,并协会活动经费相对充足,会员会费按年度进行交纳,一年交纳一次,一次交纳一年会费。会员会费的收取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31日,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从被批准入会之日起一个月内交纳,7月1日及以后入会的新会员单位当年会费减半交纳。会员二年内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予以注销会籍。
2、交费实行先汇款后开票据的程序。一律使用浙江省财政厅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不许打白条和开无效收据。汇款和邮寄票据一律使用实名制,减少失误。
3、协会每年下半年对拖交会费的单位发一次催交会费的提示函,以会费交纳工作的顺利进行。
4、按协会章程规定,每一个会员单位都应自觉、积极地足额交纳会费。若会员单位确因企业亏损,确实交不起会费,可向协会秘书处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书面申请,交理事会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