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策呈现五大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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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对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一些新兴业态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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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加计扣除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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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由原来要求企业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调整为可以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使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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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只要符合当时的加计扣除税收政策规定,可以向前追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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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审核程序,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拿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要查证时再提供。
去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出台《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昨日,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组织召开这项新政的培训会,旨在帮助企业更快、更准确地掌握国家新修订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用好优惠政策,加大研发创新投入,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会上,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详细讲解了研发费用归集的相关要求;技术创新协会相关负责人则详细讲解研发项目鉴定的政策要点及具体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这项政策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建立了良好的分工协作机制,发挥各自特长,形成良性互动——国地税作为税收征管主管部门,规范管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市科技局则配合税务部门,规范研发项目鉴定要求、鉴定流程和出具规范的鉴定意见。
【政策解读】
问:加计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汇算清缴就可以按新口径执行了吗?
答:加计扣除新政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是指所属期2016年起。2016年5月31日前完成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仍执行旧政策,2016年度汇算清缴才执行新政策。
问:企业哪些人员可以视为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其工资、五险一金计入研发费?
答: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人员人工费用既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五险一金,还包括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问: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的销售收入如何处理?
答:此类收入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视为研发投入的价值补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此类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问:销售研发产品对应耗用的材料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取得的收入也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视为研发投入的价值补偿。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按规定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还能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还可以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是否于正列举的项目?是否和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归集一样有总额限制?
答:新政在规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的范围时,用“如……等”,说明是不于正列举。此外,新政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的相关规定,明确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问:企业委托外部专家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委外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委托外部专家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可以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我司取得专项政府补助,符合不征税条件,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请问该补助若用于研究开发支出,可以享受加计扣除吗?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问: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是否必须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在“研发支出”科目下设费用化或资本化二级明细科目,分别不同的研发项目进行费用明细核算。《小企业会计准则》也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分别“费用化支出”、“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所以,研发费必须在“研发支出”科目核算,同时设置辅助账归集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问:企业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追溯期限长为3年。请问是否可以在发现年度补加计扣除?
答: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不得改变加计扣除的所属年度,应追补至该项目研发费发生年度计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