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郑州市食品协会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培训或其他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