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于2010年2月24日作出决定,调整食品管理的部分职责。将原卫生部门承担的食品加工环节的卫生监管职责划给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环节上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条件,不再发放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许可证。加高食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从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划给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组织制定、发布食品地方标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供地方标准编号。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