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2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这样定义“标准”:“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或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可见,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文件,通过标准,对重复性事物做出统一规定,借以规范人们的工作、生活、生产行为。就生产而言,任何产品都是按照一定的标准生产的,任何技术都是依据一定的标准操作的。离开了标准,就没有衡量质量的尺度,产品和技术的质量就会因为没有比较的基准而无从谈起。绿色食品正是因为建立了自己的标准体系,并以此为认证管理的依据,才得以其“无污染、、优质、营养”的特征。
1.绿色食品标准是认证的基础和标志许可的依据
所谓产品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绿色食品认证是一种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进行质量管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在生产过程中执行绿色食品标准。绿色食品采取质量认证制度与商标使用许可制度相结合的运作方式,是一种以质量标准为基础的,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有机结合的管理行为。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文审以绿色食品生产的通用准则为核心,对申报企业的现场调查是以检查绿色食品生产标准落实与否为核心,而产品检测则是对全部标准实施结果的一个查验活动,因此,每认证一种产品都是在实践中审查绿色食品标准贯彻实施的过程。例如辽宁绿色芳山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申请认证绿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就是按照绿色食品标准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生产作业历,通过农民协会,组织农户开展培训,在绿色食品花生和大豆基地统一使用生资,严格按生产作业历进行农事活动,实现了花生和大豆的标准化生产,从而获得绿色食品认证。
2.绿色食品认证促进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完善、健全
绿色食品认证是检验绿色食品标准的实践活动,标准在认证活动中被应用,也因认证活动而不断完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离不开绿色食品认证实践。近日,为了增加绿色食品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在认证实践的基础上,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指标进行了修订。如《绿色食品大米》中卫生要求“黄曲霉毒素B1≤5.0”修改为“黄曲霉毒素B1≤0.005”;《绿色食品果脯》中“铅,mg/kg≤0.05”修改为“铅,mg/kg≤0.5”;《绿色食品茶叶》中“氰戊菊酯≤0.1”修改为“氰戊菊酯不得检出”,等等。可见,随着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实践的不断进行,绿色食品标准也日趋科学和实用,更加体现绿色食品产品质量的内涵。
3.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与认证管理促进了农业标准化生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推动了农产品出口
绿色食品标准尤其是产品标准的制定以食品法典委员会的标准为基础,借鉴发达国家普通产品标准,并引入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形成可以追踪溯源,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是绿色食品标准的外在反映。据调查,我国绿色食品成规模出口始于1995年,至今尚无因达不到标准被退货的情况,更不存在因达不到环保要求而被挡在国门之外。有关资料查询表明,在日本2003年查出农药残留超标而被拒绝的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名单中,没有一家是绿色食品的生产企业。近年来在我国农产品出口一直徘徊不前的情况下,绿色食品出口贸易额保持了50%以上的增长速度,据统计,2003年绿色食品产品出口率已达12.4%,出口额10.8亿美元。我国绿色食品出口快速增长主要的原因就是绿色食品的产品标准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普通农产品标准,为企业搭建了一个符合惯例并在产品标准方面基本与相一致的质量平台。而且,通过实施以绿色食品标准为核心的认证管理,企业增强了质量意识,使生产达到标准化,在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的要求规范生产行为的过程中提升了产品质量,在严格落实绿色食品全程质量控制制度的基础上,主动适应进口国的标准和规定,拉动了产品出口。同时,绿色食品认证管理又为企业质量信誉增加了第三方公正。
目前,虽然绿色食品标准在整体水平上接近或达到发达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但并不意味着绿色食品标准全部达到某一个发达国家的标准。例如,绿色食品标准与日本相应标准在整体上达到同一层次,但某些产品的标准则有高有低,日本果菜敌百虫和马拉硫磷的农残标准分别为0.5ppm和2ppm,绿色食品的标准为0.1ppm和不得检出,而乐果、杀螟硫磷、敌敌畏、倍硫磷等指标则严于绿色食品。除有机食品外,目前在农产品领域尚未形成一套统一的标准,出口的产品必须符合进口国的产品标准。尽管绿色食品在出口中被视为已获得了一种质量控制体系认证的高质量产品而倍受青睐,但直接进入海外市场尤其是超级市场连锁店的原包装的绿色食品成品却寥寥无几,一些直接上超市的绿色食品成品也大多按进口商的要求进行包装,进出口商一般很少再加贴绿色食品标识。因此,为了在海外市场培育我国绿色食品以及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自有品牌,绿色食品的标准也在根据进口国的普遍要求不断修订和完善中,大宗产品如粮油、禽肉,尤其是蔬菜方面其农药残留标准参照日本和欧盟的标准进行修订,以保持与惯例相一致,只是由于标准的权威性和法规性决定标准的修订、发布和实施需要一个周期,绿色食品标准修订迟缓,在事实上造成了某些产品的标准和发达国家的标准尚有一定的距离。此外,现有的绿色食品标准体系中还缺乏许多大类产品标准,如杂粮、水产品;区域性生产操作规程的数量少,不能指导绿色食品基地生产;生产作业历尚未在绿色食品生产基地普及。
综上所述,绿色食品标准提供了开展绿色食品生产和管理活动的技术、行为规范,也是维护绿色食品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技术和法律依据。绿色食品认证促进了绿色食品标准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实现了农业生产的标准化,提高了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提升了我国农产品的竞争力,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可持续农业生产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