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经费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捐赠;
(3)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服务收入;
(4)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指导监管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变更、解散,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因下列事由可解散:
(1)理事会提出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经由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
(2)依法被撤销。
第三十七条会员大会做出解散决议,应在30日内报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会解散时,应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选派;不能选派的,由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指定。
第三十九清算期间,本会不得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条清算费用从本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一条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业务指导和监管部门监管;新的相同类型的行业协会设立后,应将剩余财产归属新设立的行业协会。
第四十二条本会清算完结后,应持业务指导管理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的修改由会长或三分之一理事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年度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