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本会财产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五)有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的。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2013年11月30日第二届会员大会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