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理部门
市、各县质监局
二、办理职责
受理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年审申请;审核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组织实地抽查;签署审查结论。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及审查工作管理规定》(质检食监函[2006]5号)
四、办理时限
获证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每满1年前的1个月内,向所在地质监局提出年审申请。
五、办理条件
企业办理年审时需递交以下材料(梅江区企业一式二份):
(一)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申报表;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年审年度内被评价为合格的产品抽查监检报告四份(季节性食品除外),即市级以上定期监督检验报告及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二份(以上报告提供原件备查);
(四)获证产品在用标识;
(五)获证企业自检原始记录二份;
(六)获证企业提供当年经法定计量检定部门出具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七)获证企业提供当年有效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备查);
(八)获证企业年审年度内的质量状况报告;
(九)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
六、办理程序
(一)受理
企业按要求递交相关年审材料,办理部门自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1、办理部门应在做出受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抽查。实地抽查按实施细则要求进行,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验。实地抽查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工作日。
2、仅进行书面审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进行实地抽查的,受理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年度报告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企业整改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整改
在实地抽查时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不符合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长不得超过1个月。
(四)审查结论
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分为三种。
1、合格
企业生产经营全部符合规定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合格。
2、复查合格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达到要求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合格。
3、复查不合格
企业被责令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或者经实地抽查企业的必备生产条件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年度报告审查结论为复查不合格。
(五)发放副本
完成审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取副本。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假期除外)
上午8:30-11:30;下午14:30-17:30
八、相关罚则
(一)不按规定提交企业年度报告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一条进行处理;
(二)获证企业在年度报告中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八条进行处理;
(三)不按规定进行比对检验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十五条进行处理;
(四)企业年度报告审查不合格的,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九条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