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

http://www.5888.tv/ 2017/11/1 19:09:31 浏览次数:535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第九条国家建立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制度。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以国家为主,鼓励和支持有关单位、个人依法发展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事业。

第十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由人员组成的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负责畜禽遗传资源的鉴定、评估和畜禽新品种、配套系的审定,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论证及有关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咨询工作。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第十二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分布状况,制定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对原产我国的珍贵、稀有、濒危的畜禽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和公布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分别建立或者确定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承担畜禽遗传资源保护任务。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未经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

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应当按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采集和更新畜禽遗传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配合畜禽遗传资源基因库采集畜禽遗传材料,并有权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的管理办法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护方案,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评估论证后批准。经批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从境外引进的畜禽遗传资源被发现对境内畜禽遗传资源、生态环境有危害或者可能产生危害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有关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应当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受理申请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境外输出畜禽遗传资源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检疫。

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在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前,不得向境外输出,不得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

第十七条畜禽遗传资源的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审批办法由规定。

看干货 找产品 做招商 谋发展
线上糖酒会 全免费发布!
微信公众号
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