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http://www.5888.tv/ 2017/11/1 19:13:39 浏览次数:826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沛琦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标准的制定、有关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食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设立食品委员会,其职责由规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国家标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依照本法和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实行食品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负责对下一级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县级以上应当将食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九条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知识。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十条各级应当加强食品的宣传教育,普及食品知识,鼓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的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食品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法律、法规以及食品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食品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与食品有关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水平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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