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协会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加大为会员服务力度,根据协会“章程”第三章第11条、第五章第31条的规定,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收取标准
1.副会长单位年交纳会费12000元;
2.常务理事年交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年交纳会费2000元;
4.团体会员年会费交纳会费1000元;
5.市级奶业(乳业)协会免交会务费;
第三条 会员会费每届一次性交清(每三年一届)。新入会会员,收到协会批准入会通知后,应向协会交纳当届会费,然后领取会员证书。
第四条 会员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接协会催交通知后仍不交纳,又不说明理由的,即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五条 当会员按章程规定退会时,即停止交纳会费,当届已交会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会员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收取会费,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山东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八条 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秘书处每半年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告并公布会费收支情况。
第九条 本办法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并报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修改权属于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7年4月17日山东省奶业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本办法作为协会章程附件,当协会终止时,同时自行终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山东省社会团体管理部门批准,自2017年4月17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