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网络订餐管理,规范网络订餐经营行为,保障公众饮食,根据《食品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省通信管理局出台了《浙江省第三方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加强网络订餐监管。
《规定》共有二十三条,分别从取得合法资质,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准入机制,公示相关信息;畅通投诉渠道,建立惩戒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订餐监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规定》首先要求为餐饮网络交易提供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服务活动的第三方平台,应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并将相关信息主动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第三方平台要建立健全食品管理制度,审查入网餐饮单位经营资格,建立入网餐饮单位信息档案,加强对入网餐饮单位的管理,定期核实更新,相关情况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规定》还要求第三方平台与入网餐饮单位要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的进入和退出、食品保障、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三方平台要落实网络信息责任,防止用户个人信息泄露、损毁、篡改或者丢失。
《规定》对入网餐饮单位的准入和信息公示也做出规定。入网餐饮单位必须持有真实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不能提供有效经营资质的,严禁在平台发布信息。第三方平台应承担入网餐饮单位证照地址、经营范围、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等信息现场核实的义务,确保入网餐饮单位提供的相关证照、资料真实有效。对前期已入网未进行资质审查的,餐饮单位立即停止在平台的经营,待资料补充完整、审查通过后再继续经营。发现入网餐饮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者失效主体资格信息的,第三方平台也要立即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及时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为便于消费者监督,第三方平台还要在网站醒目位置公布网站投诉电话和入网餐饮单位的相关信息。鼓励第三方平台对入网餐饮单位加工经营过程进行网上实时播出,接受消费者监督。
《规定》还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要建立调解机制,及时调解消费争议。消费者通过第三方平台订餐发生争议的,也可以向平台所在地或餐饮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规定》对赔偿和惩戒也做出明确要求。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餐饮单位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由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对消费者投诉集中、诚信记录不良或者存在违规行为的餐饮单位,第三方交易平台应采取调整搜索排名、暂时或停止提供平台服务、发布警示信息等措施;第三方平台发现入网餐饮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等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属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协助监管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规定》还要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动加强第三方平台网站的定期搜索和监测,发现第三方平台没有对入网餐饮单位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严格依法查处。对拒不整改需停止运营的,由通信管理部门按规定通知接入服务企业停止相关第三方平台的接入服务。
同时,《规定》还对管辖问题进行了明确。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发生的订餐违法行为,由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辖;第三方交易平台和餐饮单位不在同一辖区的,平台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给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由餐饮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