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的政府监管是政府为保障食品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食品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基于此,文章从这四个方面比较了美国、欧盟及我国的食品政府监管体系的具体运作。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食品政府监管体系的基本框架
食品的政府监管是一种政府规制行为,是政府为保障食品而对微观的经济主体活动进行限制的一种管理行为。当前国内外关于食品监管体系的研究非常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与理解。在国外,有学者支持,食品的政府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食品市场失灵问题,让消费者确认这种监管是有效与恰当的,政府可以通过相关的行政部门来确定食品的市场准入标准进而来保障食品的底线。①在国内,我国很多学者对食品监管问题也做了深入的研究,有人认为,当前我国的食品事件屡屡发生,就是因为我国的食品监管部门职能重复交叉,各自为政难以协调,食品信息发布、风险评估机制、预警机制等无法满足食品的要求。②还有学者认为,发达国家的食品管理在职责分工上比较明确,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从宏观上应该加强立法,微观上应该加强执法与司法的协助,才能政府的监管体系发挥作用。③
目前学术界对于食品政府监管体系的覆盖范围,还没有明确的统一的认识,大部分学者认为食品监管体系主要由责任体系、信用体系、法律体系、标准体系、风险管理体系、检测体系构成。④本文认为,食品政府监管体系主要由监管的原则与依据、监管的实施主体、监管的具体制度及监管保障体系四个部分组成,其中监管的原则是规则,监管主体与监管制度则是核心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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