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重要活动企业资助;
(三)重要活动申请省科协部分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或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