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议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社团宗旨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9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章程修改说明
(一)基本文件与依据
(1)在国家科协50周年及改革开放30周年讲话精神;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颁发的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3)省科协闽科发(2008)34号文件,关于“福建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级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修改讨论过程
(1)第三届学会章程修订初稿,2008年6月经理事长,副理事长及正、副讨论通过修改初稿;
(2)2009年元月第三届第五次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对初稿进行讨论与部分修正后通过,确定送审批章程草案。
福建省食品科学技术学会
2009年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