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http://www.5888.tv/ 2017/2/21 16:09:14 浏览次数:431 信息分类:食品招商 编辑:元哲

深圳市食品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意识,促进食品信息公开,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信用信息,是指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征集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情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食品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客观、及时的原则,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市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食品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

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负责食品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披露工作。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食品信用信息。

行政机关在核准登记、资质认定、年检年审、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示范推荐等管理活动中,可以通过深圳信用网查询并使用食品信用信息记录。

第二章 信息征集

第七条 食品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信息;

(二)监督抽检信息;

(三)违法行为查处信息;

(四)举报投诉处理信息;

(五)获得奖励信息;

(六)食品管理员信息;

(七)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八)食品信用信息异议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信用信息。

第八条 信用中心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信息的完整性。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信用中心应当负责对食品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食品信用信息及时更新数据库。

信用中心接受、传输食品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本单位食品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出更正申请。

信用中心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

第十一条 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信用中心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交书面异议报告,信用中心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食品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分类和披露

第十二条 食品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信息、食品管理员信息、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等。不良信息包括抽检不合格信息、违法行为查处信息、举报投诉处理信息等。良好信息包括获得认证信息、奖励信息等。

第十三条 信用中心对按照本办法征集的食品信用信息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通过深圳信用网向社会公开披露,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食品黑名单”:

(一)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伪造食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三)伪造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四)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的;

(六)因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

(七)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诊断报告,确认发生食品事故且负有法律责任的;

(八)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看干货 找产品 做招商 谋发展
线上糖酒会 全免费发布!
微信公众号
不等式食品(上海)有限公司